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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热门专业:法学(导师制)
https://www.wiseway.com.cn 发表于:08-09-27 15:21:15 浏览: 104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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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导师制”,主要是针对博士生培养阶段而言。在德语中,导师被称为“Doktor vater”,直译为“博士之父”。由此可以看出导师与博士生之间在学术上衣钵相传的亲密关系。⑤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规定,在该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找到一名导师。与我国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体制不同,德国大学里并没有“博导”这种专门资格。“导师是指辅导博士生完成博士论文,并参与论文评价的本系人员。”⑥。确切地说,所有的大学教授及获得教授资格、但还未被聘为教授职位的讲师都有资格招收博士生。
确立于19世纪初期的导师制是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的核心。博士生从入学直到毕业,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导师的带领下完成的。这与我国及美国的制度有一定的差异。美国大学中博士生的录取并不是完全由导师决定的。而德国的大学没有“研究生院”这样的行政机构,导师在录取问题上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读博期间,博士生跟随导师进行学术研究,导师的学术成就和声望无疑对博士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博士论文完成后,要经过两名评议人的评议,根据德国大学的规定,导师是当然的第一评议人。毫无疑问,导师的意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的博士生录取是以“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为基本特征的。为了“避嫌”,导师与博士生在考试之前往往避免接触。这种做法其实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导师是博士生在学术领域的领路人,博士生是导师的科研助手,在确立这种关系之前,双方应加强了解。考分的高低有时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治学态度和科研能力。因此,应当从制度上给予导师更多的机会,在入学前增强对博士生的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