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市男青年刘某兴冲冲地手持出国“留学手续”准备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出境,却万万没有想到这份“留学手续”被边检警察查出是假的,刘某因此被扣留审查并被罚款。刘某将为自己办事的4个人及一家有办理留学资质的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为刘某办理“留学手续”的4个人是人托人,“中间人”从中渔利,最后冒用了合法公司名义给刘某办理的是伪造手续。
欲留学机场遭遇“滑铁卢”
2007年3月,19岁的抚顺男青年刘某看到邻居一小伙儿出国留学成功,为他办理此事的是大连的宋先生,刘某也想让宋先生帮着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宋先生满口答应。刘某交给他1.5万元出国留学生手续预约保证金,宋先生出具了收条。
同年5月,刘某来到大连,见到宋先生和某境外劳务公司的王先生、宋女士,以后见到了有办理出国留学资质的辽宁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女士。按照对方要求,刘某在对外公司参加了培训以及面试等。同年7月,刘某又将6万元交给宋先生,得到全部出国留学手续,宋先生为他出具了收据。
7月10日,刘某接到了通知,拿到了机票。7月12日,刘某来到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出境时,被边检警察查明留学手续是假的,边检部门扣留了刘某进行审查后予以罚款。同时,给刘某办理手续的赵女士也被边检部门依法处罚。
事后,刘某将给自己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4个人和对外公司告上法庭。
无资质被告假冒对外公司名义
原告刘某要求4个被告和对外公司返还收取的留学等费用7.5万元,支付利息4500元,赔偿经济损失4775元。
被告宋先生说,虽然原告刘某的收据是自己出具的,但是这笔款都交给了某境外劳务公司的王先生。被告王先生辩解说,自己除留下相关的费用外,其他款都交给了对外公司。而被告赵女士提出,自己为原告刘某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和签证手续是受被告王先生的雇用。收取的费用是与王先生协商后确定的。
法院查明,4个个人被告均没有办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原告与双方之间没有签署书面服务合同。被告对外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被告赵女士是对外公司职员,她假借有合法资质的对外公司名义,为原告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对外公司对此不知情。
法院认为,4个个人被告没有合法资质,相互串通配合,假借对外公司名义,为原告等3人办理虚假出国留学手续,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日前,4个人已向原告等人返还收取的全部费用。由于原告刘某在此事中也有过错,所受损失应自己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赵女士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