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关于海外学生出勤率和学习成绩的规定,将增加新的条款,主要变化是:
1. 学生是否达到出勤率和学习成绩的要求,将有学校决定而不是移民局
2. 如果学校没有提供不能证明学生未达到出勤率和学习成绩的要求,学生将被认定达到8202的条款要求。
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关于海外学生出勤率和学习成绩的规定,将增加新的条款,主要变化是:
1. 学生是否达到出勤率和学习成绩的要求,将有学校决定而不是移民局
2. 如果学校没有提供不能证明学生未达到出勤率和学习成绩的要求,学生将被认定达到8202的条款要求。
以上法律的规定是配合新的ESCOS ACT 和NATIONAL CODE 2007而出台的。个人认为新的8202 CONDITION显示移民局已经把主动权下放给了学校,这个是对学生非常有利的政策,毕竟澳洲大学见钱眼开已经不是秘密,他们肯定会尽量避免自段财路。 如果学生签证被学校取消,学生可以向第三方仲裁机构申述,而不是去向移民局解释什么,如果学校和第三方仲裁机构都做出同样的决定,移民局只是按照学校的决定,直接取消学生签证。然后学生只能上诉MRT。
这个程序,已经和原来的程序截然不同了,按照原来的规定,学校发现学生违反了8202的条款,会发个NOTICE给学生,学生要在28天内到移民局解释,不然,签证会被自动取消,学生可以向移民局申请CANCELLATION REVOCATION, 学生去了移民局,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签证还是会被取消,之后才是尽快到MRT上诉。
而现在学生首先向学校解释,如果学生不能接受,就去找学校指定的第三方仲裁结构,不过学校怎么都比移民局好多了。
新的8202条款的适用的学生签证范围包括:
1. 2007年7月1号当天后之后递交的学生签证申请&X
2. 7月1号前递交但没有结果的学生签证
3. 7月1号钱有效但在7月1号后违反条款的学生签证
据我所知,违反这个条款的学生在澳洲大有人在,这个条款对这部分人无疑是个好消息。不过如果违反条款发生在7月1号之前,就不能根据新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