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教育部、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中了解到,国家将对公派留学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要求公派留学研究生按期回国后,要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对于违约者国家将追偿违约行为。
签约才能出国
公派留学研究生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选拔。公派生出国前要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公派生原则上要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
留学服务机构查验《协议书》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根据录取文件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按规定办理公派留学研究生的出国手续。
此后,留学人员的出国信息和材料报送至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
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身份
通知规定,公派生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确需变更留学单位,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且需报批备案。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要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要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公派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一经批准,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违约金最高为资助费的30%
对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等全部违约行为,国家要追偿全部留学费用,并要求违约人员最高支付全部费用30%的违约金。
全部违约行为包括: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违约人员要赔偿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违约人员如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将被诉诸法律,必要时还将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