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海外使领馆对任何签证的申请,都有绝对的决定权。如果签证申请被领事官以某种理由拒绝,申请人没有正式申诉权和申诉渠道。但申请人被拒绝后,仍有重新申请的权利。美国领事馆官员若拒绝发给签证,一般都会在面谈结束时口头告知拒签的原因,或发给申请人一份预先印好的书面通知,说明拒签的原因,或告诉申请人再次来申请时需要重新提供哪些材料和证据。
1、214(b)移民倾向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14(b)书面通知,是认为你有移民倾向。美国移民与国籍法,要求领事馆假定所有申请人都有移民倾向,并对任何企图去美国作永久居留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予以拒绝。而你在此次申请中,未能表明你在国内具体紧密的经济、社会及家庭联系,能确保你结束在美的访问后离开美国,即无法使领事官相信你没有移民倾向。
2、212(a)不够经费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12(a)书面通知,是领事官认为你未能证明你在美访问或学习期间,有足够资金维持生活或学习。
3、221(g)补充材料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21(g)书面通知,是要求你提交补充材料。领事官还未对你的签证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一般都不视为被拒签。只要重新备齐了所需要的材料,可再次提出申请,其签证申请费不需再次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