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澳留学人员
来澳留学人员一般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上,以学习、进修为目的,到澳大利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攻读学位、进修访问或从事学术研究,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
二、留学人员抵澳后
留学人员抵澳后,需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教育处(组)是国家与广大留澳学人进行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了有效地建立和加强使(领)馆教育处(组)与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便于及时了解留学人员的总体状况,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中国各类留学人员抵达澳大利亚后,应尽快同教育处(组)取得联系,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希望各地中国学联会和已办理过报到手续的留学人员能帮助转告新到的留学人员,及时、主动地与我使(领)馆教育处(组)联系,办理报到登记手续,以便教育处(组)更好为留学人员服务。
三、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要点
1、教育处(组)为持学生签证、访问学者签证或职业发展签证(PDV)来澳的留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办理登记报到手续。
2、所有留学人员均应认真逐项填写《在澳留学及学后工作人员登记表》(该表格可通过网上下载打印,或向所在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索取),并附以下材料:A、护照照片页复印件;B、签证复印件或在澳居住证复印件;C、学校注册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则提供澳方邀请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在堪培拉、西澳、南澳、昆士兰以及北领地的留学人员可将以上第2条要求的材料寄送至大使馆教育处报到登记,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地址为:6 Dalman Crescent, O’Malley, ACT 2606 (电话:02-62864351 传真:02-62901652 Email: educhem@sino-education.org.au)。在新南维尔士州的留学人员请与中国驻悉尼总领馆教育组联系,联系地址:19 Anzac Parade, Kensington, NSW 2033 (Tel: 02-96621723, Fax: 02-96973368); 在维多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的留学人员,请与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教育组联系。联系地址:2 Red court Ave., Armadale, Vic 3143 (Tel: 03-95092788, Fax: 03-95099600)。
4、在教育处(组)登记注册后的留澳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由各地中国学者学生联谊会组织的活动。
2) 可向各地中国学联会借阅为留学人员免费订阅的《人民日报(海外版)》、《神州学人》杂志等报刊,或享受优惠价格订阅《人民日报(海外版)》。
3) 在学成回国工作时,可在使(领)馆教育处(组)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用于回国办理有关手续和购买包括免税国产小汽车在内的免税商品。
4) 办理其它与留学人员学业直接有关的证明。
四、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对象为在澳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访问或攻读学位,连续停留180天以上并且学成后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在澳学习语言的人员、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工作的人员。
2.来澳时未及时在我处(组)登记注册的留学人员,临回国前办理回国手续,须根据第三条规定补办登记注册手材料,方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以攻读学位为目的的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签证、学生证、录取通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和单程回国机票复印件,并经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公证;如无学生证或尚未颁发文凭,请出示校方开具的证明业已完成学业的证明信原件(说明就读课程、入学时间、学习期限、学制、毕业时间以及可获得学位名称)。以进修、访问为目的留学人员,请提供澳方进修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和本人护照、签证、澳方邀请函、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回国机票等的复印件。
4.已获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的留学人员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应提交国内有关单位聘用的证明材料。尚未落实聘用单位者,可先申请教育处出具的信函式证明;待本人补交国内聘用证明材料后,再换发三联单式《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收费标准:手续费5澳元。
6.办理证明和认证通过邮寄方式,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7.请附回邮信封一个,并贴足额邮票,写清收件人姓名和详细地址(若本人届时已回国,请写国内详细地址)。
五、办理其他与学业直接有关的证明
1、凡在我处(组)登记注册的留学人员,可在我处(组)办理下列与学业直接有关的证明:各种学历证明、成绩单、中方奖学金证明、国内工作经历证明(仅限用于学校注册)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仅限中、英文。
2、办理各类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 办理各种学历证明须出示国内公证文本或国内学历证书原件。
2) 办理国内大学成绩单的认证,须出示国内有关公证文本或国内学校出具的成绩单证明,请同时提供英文翻译件。
3) 办理中方奖学金证明的对象仅限于由教育处(组)负责管理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科院公费派出的留学人员。
4) 办理国内工作经历证明,须出示国内有关公证文本或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请同时提供英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