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荷兰就业歧视方面的主要问题 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反歧视的传统领域,荷兰在此方
荷兰就业歧视方面的主要问题
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反歧视的传统领域,荷兰在此方面的立法也最为成熟和完善。目前在荷兰,直接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现象已经很少,但是间接、隐含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比如对临时工、半职工的歧视,由于这些工作主要是妇女在做,因此构成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在就业的各个环节上,招聘、待遇、社会保障与养老保险等各方面都做的比较好,其中对怀孕妇女的保护做的最好,但升迁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升迁方面的歧视更为隐蔽,女性要证明自己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而不被提拔,往往十分困难。另外,由于女性选择半职工作的较多,相应地获得培训以及其他各种提高的机会就少,在提升方面容易受影响。
2种族歧视:在荷兰政府的积极倡导和各种有效政策下,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下,荷兰在反对种族主义、反对对少数民族歧视方面,走在了欧洲的前面。但由于民族的融合是一个非常缓慢的、复杂的过程,不同种族、民族之间的差异是历史地形成的,因此,各种种族(民族)歧视现象的消除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人口流动大大增加的背景下,荷兰作为一个移民不断增加的发达国家,开放性、进步性的法律固然有助于消除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对外来移民或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的各种不公正的差别对待,但要清除一些人心理上的、思想意识深处对其他民族的不公正看待(如“白人优越”等),恐怕还有更漫长的路要走。
3年龄歧视:年龄歧视比其他歧视更加隐蔽、更加难以证明,因而荷兰立法方面更加慎重,实践中更多地需要裁判者的智慧与技术。虽然在欧盟指令的推动下,年龄歧视在荷兰已经被明确纳入法律所禁止的范围,但由于举证方面的困难等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年龄歧视问题都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而且是否构成年龄歧视,往往跟一个国家的文化、观念等各种因素密切关联,仅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要消除歧视存在的各种客观条件,要改变人们的观念,需要做法律以外的其他很多工作。
4残疾、性取向方面的歧视:属于反歧视的新领域。荷兰非常重视对残疾人士的权益保障,立法上甚至比欧盟指令还要进步,2003年的《荷兰残疾及慢性病人平等待遇法》,不仅禁止对残疾人歧视,而且将慢性病人也包括进去。
通过立法的进步以及执法、司法实践,荷兰性取向歧视的现象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直接的性取向歧视现象在生活中已极为罕见。目前存在争议较多的主要是宗教团体、宗教学校内部的一些规则,还被认为有性取向歧视嫌疑,但由于荷兰是一个崇尚宗教自由、崇尚多元文化的国家,因此在这些特殊的领域,国家以及法律多持保留或容忍态度,以宗教自由为先。
四、解决歧视的有效途径——平等待遇委员会
荷兰平等待遇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是响应欧盟指令的要求,根据《荷兰平等待遇法》的具体规定,作为实施平等待遇法的专门机构而组建的一个独立的、专业化的、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其主要权限是:第一,接受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这些活动可以是接受当事人投诉后开展的,也可以由平等待遇委员会主动发起),并对有关投诉作出裁决;第二,有权将本委员会的工作结果和调查真相向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就平等待遇法以及其他有关反歧视法律的问题向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意见。
作为接受歧视投诉并作出调解和裁决的准司法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其权威性、专业性、平民性、低成本等突出特点,通过公正的裁决与耐心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就业歧视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和尊重,从而将大量社会矛盾化解于司法诉讼之前,成为荷兰社会公认的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机制。
五、法院的作用
法院在反就业歧视问题上发挥的作用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一,解决平等待遇委员会所解决不了的歧视赔偿问题,给歧视受害者以最终的正义;二,以判例解释成文法,辅助成文法;三,执行国际公约和欧盟公约的规定,行使间接的司法审查权,推动国内法向国际法看齐。
虽然在数量上看,法院审理的关于就业歧视的案件远远少于平等待遇委员会处理的投诉,但这些案子往往却是就业歧视领域最棘手、最模糊、最复杂、社会影响也最大的案件。在反对就业歧视的各项法律特别是国际公约与欧盟公约的实施过程中,法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歧视受害者而言,司法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是获得公正的最后希望。从这层意义上说,法院是反就业歧视的“最后一道防线”。
六、非政府组织(NGO)的积极参与
在荷兰的反就业歧视社会进程中,除专门的法律实施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司法机关之外,在广大的社会层面,还活跃着为数众多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既有专门以维护人权为宗旨的人权委员会、以反歧视为目的的全国以及地方各种反歧视协会等机构,也有分别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各种工会、商业协会、雇主协会等,还有各种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如妇女协会、同性恋组织、少数民族团体以及宗教组织等,他们作为各种群众利益的集合体,在反对就业歧视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歧视、促进社会平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1)在个体层面上,向歧视行为的受害人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2)通过独立的调查和研究,对反歧视法律和政策的发展提供建议;(3)积累各种数据形成数据库,在非政府组织之间进行沟通,同时也向政府(包括向平等待遇委员会)和社会开放;(4)与其他反歧视组织、社会工作者、检察官、警察局等密切合作。
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有效的“过滤器”,由此大大减轻了平等待遇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负担,反歧视民间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反歧视“第一道防线”。
七、总结与借鉴
首先,从整体来看,荷兰在追求宪法平等权、反对和消除就业歧视方面,荷兰的法律制度与具体实践都非常规范,堪称欧洲的典范:第一,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以及社会领域其他各种歧视的法律体系,实现宪法、专门法律与一般法律等不同层次法律之间的有效结合,对婚姻状况、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性取向等各种歧视现象(特别是复合歧视现象)进行比较全面的约束。第二,自觉接受国际法指引,积极履行国际与地区法律义务。当国内法律不够完善或者标准较低时,严格按照国际法或欧盟法律的较高标准进行实际操作;第三,依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活跃的、不同层次的工作网络,形成积极的合力,为消除国家的就业歧视现象发挥着各自有效的作用。
其次,荷兰在应对与消除就业歧视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不仅有赖于健全的、极具操作性的法律机制,而且与其全体公民较高的综合素质、较高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荷兰政府及反对歧视的各种机构和组织在反对和消除就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歧视现象过程中,都特别重视和强调唤醒社会大众的平等意识,争取全社会的共识,首先从思想意识层面,努力消除歧视等社会偏见;同时注重动员和运用全社会的力量(包括非政府组织、律师机构、雇主以及雇员群体等),在社会范围内消除各种歧视现象。
最后,任何正义是有代价的,反歧视亦不例外。歧视如同性骚扰,在取证方面存在相当的难度,为维持自己与老板的关系不受到破坏,雇员们一般不愿意公开站出来为遭受歧视的同事作证。另外,无论申诉还是司法诉讼,都要耗时、耗力、(诉讼)耗金钱,即便雇员一方胜诉,也很难在被自己打败的老板手下继续做事,一定意义上说,反歧视也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无论是平等待遇委员会,还是其他各种反歧视协会组织,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强调国家的责任,主张建立严格而健全的法律制度以预防和消除歧视;另一方面,在对待具体投诉时,又特别慎重,主张宽容与忍让。由于种族或宗教、残疾、性取向等问题多属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所以在与上述问题有关的所谓“歧视”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构成歧视,或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基本的证据。为避免因一时的情绪激愤而走向极端,采取不必要的手段,促使矛盾激化、扩大,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各种协会组织以及平等待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个案时,会与当事人一起认真分析案情,讲清案件的利弊,多数情况下会建议当事人采取和解、宽容的态度,而不是一味地坚持诉诸法律。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世界共同的目标和事业。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消除就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歧视现象,都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中国的反就业歧视应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结合公民的素质等客观因素,探索适合我国的反就业歧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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